财税2015年3号文件/财税2015年3号文件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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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哪些费用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捐赠支出。可结转以后5年内:(1)可弥补亏损;(2)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3)境外分支机构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4)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可以无限期结转 。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5%以下部分 ,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若超过该比例 ,超出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提高至工资总额的8%,同样适用上述结转规则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若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可全额扣除。

捐赠支出可以结转3年内扣除。亏损的弥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抵免 、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以及已缴所得税额的抵免,可以延续5年 。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费用有哪些:可结转年度扣除后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经营费、公益捐款支出(扣除后可结转三个纳税年度) 、手续费用和佣金支付(保险公司可结转后从年度中扣除)、弥补损失,最长不得超过5年(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企业 ,不得超过10年)。目前没有年限限制。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免征的条件

〖壹〗、对于大型企业(即年平均人数超过30人的企业),包括杭州的大公司,没有直接的免征条件 。这些企业需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未达到这一规定比例 ,则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贰〗 、小型微型企业,且年平均人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方可享受一定期限内的残保金免征政策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时缴纳残保金,以避免可能的滞纳金和信用曝光等处罚。

〖叁〗、免征条件:根据财税〔2017〕18号通知,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 ,可以按照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定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

〖肆〗 、不超过20人:企业的员工总数需满足这一条件 。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未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免除期限:36个月内免除:对于2015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的小微企业,可免除从注册之日起的36个月内残保金的缴纳义务。

〖伍〗 、陕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迎来重要调整,2023年1月至2027年 ,小型企业(在职职工人数30人及以下)将暂免征收 。以下是新政策的四大要点: 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上但低于地方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金额的50%征收;1%以下的,征收90%。

〖陆〗、免征条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 ,暂免征收残保金。这一政策是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实施的,且自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职工人数确定:企业在编人员或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缴纳契税

〖壹〗、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 、二套及以上住房 ,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

〖贰〗、人防易地建设的费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流程如下:依据通知书申报:缴费人需要依据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缴通知书》等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缴费。

〖叁〗、第六条 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 ,由缴费对象根据人民防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各级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与同级财政 、税务部门核对易地建设费征缴情况,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易地建设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肆〗、人防易地建设费是为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主要针对特定地区和建筑类型的民用建筑进行收取 。以下是关于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详细概述:收费范围:地区范围:主要涉及城市重点区域 ,如建成区、开发区 、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 。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非县级政府所在城镇的其他建制镇则不在收费范围内。

〖伍〗 、人防费用(人防异地建设费)一般不可以缓交。人防异地建设费,全称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缴纳规定如下:缴纳原则:当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时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需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用于在其他适宜地点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

预收账款超过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税收法律 ,预收账款超过3年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首先,根据税收法律,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计算和征收的。预收账款是一种企业的应收账款 ,代表了企业已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尚未收取相应款项的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超过三年的预收账款应当在税前收入中调整,并且需要交纳增值税。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通知中提到了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这更多是针对应付账款而非特指预收账款 ,且这些规定属于地方性政策,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 。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 ,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